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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致广大消费者的一封信

2022-08-22 12:18     中国发展网

全区广大消费者:

 大家好!疫情防控期间, 广大消费者对不按明码标价、哄抬物价、囤积居奇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体现。但近期,极少数人通过抖音、微博等自媒体无依据吐槽“价格高、吃不起”以“博眼球”;或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为手段,向经营者施压,谋取不正当利益,干扰了正常经营活动;又或以消费者之名,以多种方式进行信息不明投诉举报,部分投诉举报无从调查核实,造成公共资源大量浪费。

 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营造良好营商环境,助力疫情防控工作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特致广大消费者一封信,就疫情期间涉及物价投诉举报行为做如下提醒:

 一、投诉举报目的要正当合法。投诉举报是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权利,目的是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。同时,法律也明确规定:“消费者应当尊重经营者的劳动,依法行使权利。”因此,消费者必须目的正当、行为适当,依法进行投诉举报。

 二、投诉举报内容要客观真实。消费者在投诉举报时要客观公正地反映诉求,以诋毁、诬陷以及谋取不当利益等为目的,主观臆断、道听途说,歪曲事实,滥用投诉举报,干扰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,违背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本意。

 三、投诉举报方式、诉求要合理合法。发生消费纠纷时,投诉举报者要根据自身权益受损实际情况,按照法律规定,提出合理合法诉求,不能实施威胁恐吓、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,以求达到个人目的。

 四、投诉举报要依法有据。要依法依规进行举报,在不了解、不清楚、不知情时,不得随意投诉举报,任意占用投诉举报公共资源。

 疫情静态管理特殊时期,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一直关注群众生活物资的保供稳价工作,调动全区企业单位、个体经营者,为疫情期间基本生活物资保障供给作出了巨大的努力。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呼吁广大消费者,在遇到物价波动个案时不能一概而论,要稳定情绪、理性看待、依法解决。而对于借需求激增之机,囤积居奇、哄抬价格、牟取暴利的不法商贩,可以依法发挥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作用,向政府及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,理性维权。同时,对暂不能解决的纠纷,要保留好相关证据,待日后有理、有力主张自身权益。
 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
      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2年8月19日

 (新疆自治区市监管局供稿)

【责编:张芸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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